2019-08-12 16:06:05 来源: MG电子集团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邯郸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
监管步伐的通知
邯政办规〔201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分,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步伐》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31日
(此件果真宣布)
邯郸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步伐
第一条 为增强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治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正当权益,增进房产交易市场健康生长,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都会房地产治理法》《都会商品房预售治理步伐》(建设部令第1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增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增强衡宇网签备案事情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及相关执规律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监督治理适用本步伐。
本步伐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凭据商品房买卖条约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预付款、一次性全部付清的房款、分期付款和按揭贷款(含公积金按揭贷款)。
第三条 市住房包管房产治理局是本市丛台区、邯山区、再起区规模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分(以下简称“监管部分”),卖力本步伐的组织实施;市房产交易治理中心是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卖力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事情。
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凭据监管部分委托卖力统领区内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事情。其他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分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事情。
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卖力指导商业银行开设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邯郸银保监分局卖力监督商业银行配合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事情。
第四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的原则是政府监管、多方加入、专户专存、专款专用。
第五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治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衡宇所有权首次挂号(以下简称“首次挂号”)后终止。
第六条 市监管部分及各县(市、区)划分建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治理。
第七条 具备资金监管宁静、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治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与监管部分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效劳协议,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提供相应的金融效劳。
第八条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中选择已经与监管部分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效劳协议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凭据一次商品房预售许可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并由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开发企业三方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监管协议签订后,监管项目的专用账户在商品房预售期间不得随意变换。
第九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专用账户。
购房人应按商品房买卖条约约定的付款时间,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交款通知书,通过监管银行网点柜台或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将房价款存入专用账户。申请购房贷款的,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治理机构应将购房贷款发放到相应的监管专用账户。
监管银行核实交款信息,按交款通知书收取预售资金并向购房人出具交款凭证。购房人凭监管银行出具的交款凭证,向开发企业换领交款票据。
第十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纳入监管,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
重点监管资金是指在监管项目完成首次挂号前所需的建筑施工、设备装置、质料购置、配套建设工程等用度的总和;重点监管资金使用时由监管机构拨付给开发企业。
非重点监管资金是指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以外的资金。非重点监管资金由开发企业通过监管系统随时申请使用,但应当优先用于项目工程有关建设。
第十一条 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计划以项目建设计划及施工进度作为体例依据,凭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主体结构封顶、二次结构完成、竣工验收、完成首次挂号等五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切合下列条件时,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拨付重点监管资金:
(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凌驾重点监管资金的30%;
(二)主体结构封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凌驾重点监管资金的60%;
(三)二次结构完成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凌驾重点监管资金的80%;
(四)竣工验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凌驾重点监管资金的95%;
(五)完成首次挂号的,监管机构全额拨付监管项目的剩余监管资金。
18层以上(含18层)的普通建筑可以在项目工程形象部位抵达主体结构三分之二的条件下,增设一个资金使用节点,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得凌驾重点资金的45%;装配式结构的建筑可以在项目工程形象部位抵达主体结构一半的条件下,增设一个资金使用节点,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得凌驾重点资金的50%。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申请提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事情日内完成审核,切合项目用款计划的,出具《邯郸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拨付通知书》,监管银行按划定实时拨付。
第十四条 监管银行应按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效劳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法,将所辖监管账户内的相关信息汇总后,提供应监管机构。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完成首次挂号后,监管机构通知监管银行,将剩余监管资金全部返还给开发企业,并终止监管。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监管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整改,整脱期间暂停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不切合要求的,暂停其项目网签条约备案。
(一)未按划定将房价款存入专用账户的;
(二)未按划定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拨付的;
(四)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保存本步伐第十六条划定行为的,监管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一般不凌驾7个事情日。审计期间,有关开发企业不得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划定将房价款实时转入专用账户。对未实时入账、未实时拨付或者擅自拨付、挪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机构应当通知整改,邯郸银保监分局依法进行处分。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切合要求的,监管机构停止签订新的监管协议。
第十九条 市住房包管房产治理局应当会同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邯郸银保监分局按期对卖力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商业银行进行监督检查,并由市住房包管房产治理局将检查结果果真。
第二十条 市住房包管房产治理局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步伐自宣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5月26日宣布的《邯郸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步伐》(〔2014〕76号)同时废止。